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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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是否判处死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法、影响、恶意程度以及风险预警等。一般来说,情节极其恶劣、恶意深重且危害极大的案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存在自首、立功或者受害者存在过错等从轻情节,那么可能不适用死刑。
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一、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会判死刑

在涉及到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虽有判处死刑之可能性,然而实际量刑仍需结合案情全貌进行权衡与衡量,其中包含犯罪者的作案动机、采用手法、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其内心深处的恶意程度和行为风险预警等等众多复杂因素。对于那些手法极其残暴、情节极为恶略、犯罪者主观恶意深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相对较高。然而,若在案件中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出现,例如犯罪者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是在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可能无法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导致轻伤二级怎么判刑

若该所涉伤害行为贴近于轻度伤害范畴,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且受害者自身存在一些过失因素,或者施害方能够全数赔偿受害者因其伤害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对此案件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方式进行惩戒。

若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然已经达到了轻伤级别,然而其伤势又贴近于轻伤临界点的话,那么大概率会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的伤害程度较为轻微至中度,那么施害方将会面临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伤势趋向于重度,那么施害方将面对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惩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集中在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身体权

这种权利是指自然人以保护其身体各部位,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功能为基础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人格我们也要关注到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大多数情形下,人们不会将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视作犯罪。

不过,当这种自我伤害行为本身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那么它就构成了犯罪。

我们常说的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意愿上主要表现为故意。

成体系来说,行为人会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后果,但是他们既非期待也非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

通常在事发之前,行为人并不一定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受害者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有着明确的认知和追求。

无论是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内,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实际伤害的结果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轻伤抑或是故意重伤。

其中,故意轻伤的犯罪行为还可能涉及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能取保吗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虽可能判处死刑,但量刑需综合案情,包括动机、手法、影响、恶意程度及风险预警等因素。情节极恶劣、恶意深重且危害大的案件,死刑可能性大。但若有自首立功或受害者过错等从轻情节,则可能不适用死刑。

四、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能取保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对于涉及故意伤害导致他人失去生命的案件,较难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取保候审的实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涉及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险性的情形等等。然而,这其中并不包含故意伤害导致他人失去生命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因其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少数特定情况外,例如犯罪嫌疑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案件事实存在重大疑问等情况,否单纯这些原因并不足以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最终能否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仍然需要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相关办案机构的判断来得出结论。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虽可能判处死刑,但量刑需综合案情,包括动机、手法、影响、恶意程度及风险预警等因素。情节极恶劣、恶意深重且危害大的案件,死刑可能性大。但若有自首、立功或受害者过错等从轻情节,则可能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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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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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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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素有嫌隙。某日,陈某与林某在路边相遇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互殴,林某先抽出一把伞欲殴打陈某,后陈某将伞夺下,并用该伞击打林某手部、头部数下,林某被打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系因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吵架、殴打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二、分歧意见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吵架、殴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认嫌疑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应属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陈某用伞击打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但是陈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到林某患有高血压,也无法预见到其击打行为会诱发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该死亡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该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用伞对被害人林某手部、头部击打数下,其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陈某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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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击打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陈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因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是条件说,即基于“若无前者,即无后果”的条件关系确认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特殊体质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的命题下讨论的,基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一般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加害行为,诱发了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陈某的伤害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施害人用伞击打被害人的手部、头部几下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对于施害人来说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压,在与陈某吵架、互殴过程中,情绪已经很激动,对其头部、手部的击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陈某的击打行为其必然的后果是对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则是偶然的。总之,如果陈某不对林某进行击打,就可能不会诱发陈某高血压发作,死亡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认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问题。由于结果对于陈某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那么陈某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陈某对于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关乎本案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压以及用伞击打其头部很可能诱发其高血压这一事实,就成为陈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常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口角,摩擦不断,能够合理地推断陈某应当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压这一事实的,同时以一个“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陈某应当预见到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不应认定为是意外事件,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既然存在过失,那么本案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然,故意伤害致死显然是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则既无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换言之,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双方系妯娌关系,起因也并非是什么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为口角纠纷,陈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但力度较轻,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体质外,陈某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陈某在实施这种伤害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更多的是为了表达愤怒、不服、等情绪,由于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体质这一因素才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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