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过看守所是刑事拘留吗
被送入看守所并不等同于受到刑事拘留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是专门用于关押依法被逮捕以及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个体被关押于看守所之中,其原因可能包括接受刑事拘留,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案件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判定涉嫌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需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已经被逮捕或被判决被判长期徒刑,而在即将执行刑罚之前,若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同样会被关押在看守所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看守所与刑事拘留待遇有别。看守所是暂时拘留待审人员的场所,而刑事拘留是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虽都在看守所,但拘留涉及法律程序,享有特定权益保障,故二者待遇不可等同视之。
二、进过看守所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对于曾被送往看守所监禁过的当事人来说,是否能够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如若该当事人在此期间曾受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指控,并且确实曾进入到看守所内度过一段时间的,理论上讲,他们是有资格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其次,如果该当事人最终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且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的,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在法律层面上讲,“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视为具有前科记录的状态。所谓“前科”,通常是指个人曾因触犯刑法并且受到了法院依法做出的刑事惩罚所留下的记录。然而,“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仅仅代表了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最后的刑事定罪以及量刑裁决结果。换言之,即便是在进行“取保候审”之后,经过合法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的司法程序后,倘若最终仍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其个人档案中便将增添这样一项“前科记录”;反之,若该案经由侦查等相关程序后,最终被判定为无罪开释,或者由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等原因而未被提起公诉或予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当被认为存在前科记录。
看守所与刑事拘留待遇有别。看守所是暂时拘留待审人员的场所,而刑事拘留是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虽都在看守所,但拘留涉及法律程序,享有特定权益保障,故二者待遇不可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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