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检察机关批准吗
刑事拘留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许可,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则必须遵循相应法律程序以获得审批。公安机关对现行的罪犯或是重大可疑分子,若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有权先行实施拘留:(一)正在筹备进行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二)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罪犯的;(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四)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五)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六)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可疑行为的。然而,对于由检察院直接负责审理的案件,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通常不需检察院审批,但在特定情形下需依法申请。公安机关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筹备、实施犯罪、被指认、发现证据、企图逃避、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重大可疑行为时先行拘留。检察院直接审理案件需拘留时,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算在判刑里面吗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长将计入最终的判刑时长之中。
具体来说,羁押折抵刑期从刑事拘留生效之日起计算,若涉案人员最终被判定为管制,则其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两日的刑期;
若被定罪为拘役或有期徒刑,则其每天的羁押时间仅能折抵一日的刑期。
2、在案件正式宣判之前,倘若涉案人员已经受到了羁押,即从刑事拘留或是逮捕的状态下度过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期间所累计的时间将会在判决宣告后被计入刑期之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下几种类型的刑罚中,拘留期间的时间均会被包括在内:
(一)对于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而被判处管制的涉案人员而言,其刑期应自法庭判决得以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在此之前已被提前羁押的天数,却可以扣减两倍的刑期;
(二)依据同一部法律,若涉案人员因为违反《刑法》第四十四条而被判处拘役,他(她)们的刑期也需要从法庭判决实施之日起算,并且在此之前已被提前羁押的日子也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可以抵扣一天的刑期;
(三)同样,根据这部法律条款,任何因涉嫌触犯《刑法》第四十七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他们的刑期将于法庭宣布刑罚执行日期之时算起。
但是,在此判决结果公布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事件,同样可以每天抵扣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算不算有犯罪记录
刑拘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它仅仅是整个法律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被视作最后的刑事制裁决定。在实际司法运作过程中,如若被刑事拘留者最终经由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这种情况便意味着其个人档案将被记入犯罪记录之中。然而,倘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后,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被宣布无罪,那么此人便无需承担任何犯罪责任,也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每起案件的独特性及其所涉及的复杂因素,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质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标准而产生差异。
刑事拘留通常不需检察院审批,但在特定情形下需依法申请。公安机关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筹备、实施犯罪、被指认、发现证据、企图逃避、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重大可疑行为时先行拘留。检察院直接审理案件需拘留时,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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