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包括哪些行为
在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犯罪领域,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行为措施:首先,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金融交易活动;其次,采用虚构事实,编造假身份证明等手段欺骗银行发放信用卡;再者,利用已经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此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变造卡交易;虚构信息骗取信用卡;使用过期、作废卡;未经许可盗刷他人卡;及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这些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在信用卡诈骗案件成功立案之后,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该案件将被撤销:
首先,倘若相关案件情节微小且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度微不足道,则可判定它并非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范围之内;
第三种情形,当这类案件获得了国家颁布的特赦令并以此方式免除了犯罪者应承受的刑罚;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不幸离世;
最后,根据其它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而被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信用卡诈骗3800元怎么判
关于信用卡诈骗3800元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审理判决将依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该类事例极有可能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内,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有着不同的刑事惩罚标准。就3800元这一金额而言,其所对应的刑罚程度可能相对较轻,例如,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同时附加或单独罚款。然而,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院还需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其次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再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退还赃款,那么他/她可能会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总的来说,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后才能得出。
信用卡诈骗罪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变造卡交易;虚构信息骗取信用卡;使用过期、作废卡;未经许可盗刷他人卡;及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这些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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