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山东标准
在山东地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我们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详细规定进行操作。合同诈骗罪,简称“合同诈骗”,这是一种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交易过程之中,从受害者手中恶意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在山东省内,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一般情况下是指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200,000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山东地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遵循《刑法》规定,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骗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省内数额较大标准通常界定为涉案金额在20,000至200,000元人民币之间。
二、合同诈骗罪特征
1、合同诈骗罪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益。
2、就具体实施情况而言,合同诈骗罪体现在在签署、履行合同过程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3.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大众,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实际从事了本罪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4.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合同诈骗罪需要有故意的思想动机,并且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作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管辖权如何确定
诈骗罪的公安机构在行使管辖权限时,通常会遵循犯罪行为地及犯罪结果地这两大原则。犯罪行为地并非单指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点,还包括了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其他各个环节,比如犯罪的预备地、着手实施地、行进中的途经之地,甚至是实施完成后的落脚之地等等。而犯罪结果地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被侵犯之地、犯罪所得物的实际获取之处、窝藏地点、转移的场所、利用的地方,乃至最终商品销售的地点等等。若涉及到多处公安机构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初始受案的公安机关往往会获得立案的优先权。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由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插手事件的办理工作。遇到管辖权不明确定或是存在纠纷的刑事事件,相关的公安机构可以先行进行协商讨论;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交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特定的公安机构来负责管辖此案。总的来说,确立管辖权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一起事件都能够得到迅速且高效的侦破与处置。
山东地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遵循《刑法》规定,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骗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省内数额较大标准通常界定为涉案金额在20,000至200,000元人民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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