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起诉他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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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瞒着另一方负债,另一方想通过法律维权,需要抓住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要收集确凿的证据,比如借贷协议、欠条、转账记录等等,这些都是能证明债务存在的有力文件,为以后追责提供坚实的依据。
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起诉他

一、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起诉他

若夫妻中的一方背负了未曾告知另一方的负债,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欲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并追究该债务承担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要任务便是搜集和整理相关确凿的证据,例如借贷协议、欠条、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债务确实存在的有力文件。

其次,对于司法管辖权问题,通常应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法院进行诉讼。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被隐瞒真相的一方,必须明确其诉讼的主要诉求在于请求法院判定该笔债务仅由负债方个人承担,而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则上述规定将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夫妻一方有未告知另一方的负债,另一方欲通过法律维权,需把握关键环节:首要搜集确凿证据,如借贷协议、欠条、转账凭证等,确保债务存在的有力文件,为后续追责提供坚实支撑。

二、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有责任吗

针对夫妻一方的透支行为,其配偶是否对该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必须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夫妻合作签署的文书或某一方在事态发展后明确表示认同等共同意识形态的情况下产生的负债,或者当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以个体身份为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设置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那么这类债务将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由导致这笔负债的个体(即相关方)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若夫妻一方有未告知另一方的负债,另一方欲通过法律维权,需把握关键环节:首要搜集确凿证据,如借贷协议、欠条、转账凭证等,确保债务存在的有力文件,为后续追责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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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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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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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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