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以什么为目的构成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便是非法占有的企图。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便是在行动者内心深处存在着将集资所得囊括于个人之手、任意挥霍以及非法处置等永久性地排除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进行判断时,将会全面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集资款项的具体用途、是否采取了规避返还资金的措施、是否肆无忌惮地挥霍集资款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将集资资金据为己有,随意使用或非法处置,永久剥夺他人权益。司法判断时,会综合考量资金用途、是否逃避还款、是否滥用资金等因素,以全面评估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二、集资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特指以非法占有所图,采取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且情节严重者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针对本罪的相关量刑标准予以详细说明:
(一)当自然人所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法人达到集资诈骗规模的数额指标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方可定义为“数额较大”,从而应当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处以相应罚金。
(二)若集资诈骗行为给自然人带来的损失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法人超过集资诈骗规模的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则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处罚依据为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当集资诈骗行为给自然人带来的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亦或法人达到集资诈骗规模的数额指标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便已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此时,应给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另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措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的公安管辖范围
在处理集资诈骗事件时,通常情况下,当地的公安部门负责该事件的调查工作。此类事件的犯罪地点覆盖范围广泛,囊括了犯罪行为实施地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各类主要地点,如犯罪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终结地等等。而犯罪结果所涉及到的地域也同样广泛,涵盖了受害人被侵害之地、犯罪所得实际获取地、犯罪所得的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所有与事件结果具有关联性的地点。但是,如果从犯罪嫌疑人体,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更有利于事件的侦破,那么也可以考虑将事件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负责。当存在多个公安机关均有权利对同一事件进行管辖的情况时,应优先考虑由最先受理此案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若对于事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存在模糊或争议,则可由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将集资资金据为己有,随意使用或非法处置,永久剥夺他人权益。司法判断时,会综合考量资金用途、是否逃避还款、是否滥用资金等因素,以全面评估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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