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间所负之债款在离婚协议后由一方自愿负担,则在法律层面上对此予以认可,然而,仍需留意相关事项。经法律分析,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并同意由一方单独承受此项债务,那么这样的决定对于双方均具有一定的合同效力。
然而,这种约定方式原则上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而言,倘若债权人并不清楚该夫妻二人间就债务承担方式所达成的共识,那么他依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若一方自愿承担共同债务,法律上予以认可。但需注意,此决定须双方达成一致,并具备合同效力。尽管一方自愿承担,双方仍需明确债务归属,并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明确双方责任,减少后续纠纷。
二、夫妻债务离婚时是否能分割
在夫妇离婚过程中,债务通常是无法予以分割处理的,而是需要确定究竟该由哪一方负责清偿。
举例来说,若为夫妇两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其应该是用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负担偿还责任;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是财产已经归属于各个独立个体自行支配,这就需要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作出初步的偿还方案;
若双方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则应由法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至于个人所引起的债务,自然应该由负债人亲自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倘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授权,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如欲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毫不知情,并且该笔债务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显示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方面,否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领域,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仍然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债务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愿和意图。
夫妻离婚后,若一方自愿承担共同债务,法律上予以认可。但需注意,此决定须双方达成一致,并具备合同效力。尽管一方自愿承担,双方仍需明确债务归属,并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明确双方责任,减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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