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承担债务依据什么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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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负担情况比较复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依据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量来承担。这种责任划分确保了股东权益与公司债务责任的合理匹配,既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也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
公司股东承担债务依据什么法律

一、公司股东承担债务依据什么法律

针对公司股东对于企业债务负担的相关事宜,情况较为繁复且具体。在实行有限责任制公司模式运营过程中,各股东仅需按照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度来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责任;而在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企业中,股东则需根据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量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例来说,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股东对企业债务负担,情况复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根据所认购股份数量来承担。这种责任划分确保了股东权益与公司债务责任的合理匹配,既保护了股东利益,也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

二、公司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1)就我们熟知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只需尽其所认缴之出资额即可为公司负责。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为其所认购之股份负责。

(2)在公司运营中,如果有股东肆意滥用其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向受到损失方进行赔偿。

(3)若出现个别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从而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情况,这些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4)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如果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之间存在明显隔离,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后果将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当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之后,依照我国的相关法津规定,如果发现作为创立公司资金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相比极大地低于后者,那么偿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间的差距;

同时,公司创立时期的其他股东也应对这一问题负起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在界定公司股东的职责方面,主要涵盖了五个重要部分:第一,出资金额上的义不容辞: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每一位股东都有义务全额交纳他们曾承诺过的投资金额;若是未能履行这项义务,就需要向那些已经如数投入足够资金的股东支付违约金。第二,严格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每位股东都不能够违背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第三,以出资额为上限的有限责任: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变故,股东们理应对自身的投资总额之上的公司债务负责。第四,滥用股东权力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倘若某位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就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当法人身份遭到否定时的连带责任负担:假如某个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定的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权,逃避债务,从而对公司的债权人们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这时,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总而言之,作为企业的股东,当他们享受着各种权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起与其相对应的职责和义务。

关于公司股东对企业债务负担,情况复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根据所认购股份数量来承担。这种责任划分确保了股东权益与公司债务责任的合理匹配,既保护了股东利益,也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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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已经涉及数千亿银行资产,因而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关涉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关于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以及该担保的效力如何,我国银行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即,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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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公司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在公司倒闭的情况下股东是不承担公司债务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欠债的,应该用公司的财产清偿债。除非股东涉嫌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以及股东本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股东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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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诉讼吗?请告诉我,股东起诉的依据
[律师回复]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提讼,但是不能依据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原国家体改委经同意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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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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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债务如何承担?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可能仅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于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实际上就是一种合伙关系,此时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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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欠债怎么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亏损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这3项规定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的,应当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我朋友他们公现在已经申请了公司的破产了,公司破产之后公司的债务不知道怎么操作, 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是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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