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借贷合同的构成与确立以及有效性的要求,须符合如下方面的标准:
首先是构成条件,这包含了两个要素:
第二个则是,合同的主体双方就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包括了借款的具体金额,使用款项的目的,贷款的期限以及利息等内容。
其次是确立条件,这个条件也有三个要素:
第一个是,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个是,合同的主体双方在表达意愿时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存在任何欺诈或者威胁等导致其意愿不真实的情况;
最后一个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合同需明确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要素。其有效性要求包括: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内容合法且不违公序良俗。合同成立时,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间期的计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于权益人获知或理应有责任方实施损害行为时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样的商事事务来说,具体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期限,如果在此后发生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诉讼时效便会从此约定的履行期限满期之日起正式启动。
其次是双方在签署合约过程中并没有对履行期限予以明确指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确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此期限期满之日起计时。
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来履行债务,因此,每一期付款的期限都可以认为属于确定履行期限的范畴。
再者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对此种情况,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后则是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到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之时,便明确表示不会承担还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同样会从当事人坚决拒绝履行义务的那一刻计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涉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借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设置必须紧扣公正与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着两种可行方式:首先,可以直接约定具体的固定数额;其次,亦可选择按照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在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借款的实际金额以及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因素,谨防过高或者过低的失衡问题。一旦约定数额过高,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认定的法律风险;而如果约定数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至于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作为基数,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然而,这个比例同样要具备合理性,通常建议将其控制在造成损失总数的30%以内为宜。值得一提的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总额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反之,若是违约金过低,未能达到弥补损失之目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增额请求。总而言之,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同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及可预见性。
借贷合同需明确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要素。其有效性要求包括: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内容合法且不违公序良俗。合同成立时,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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