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先前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仍旧需要两位共有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若出现某一方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债权方具备向双方追索权利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旦这对夫妇在离婚时针对共同债务的分摊达成了约定,那么这个约定通常仅对他们二人具有约束力,而无法对抗债权人。举例来说,即使在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全权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偿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偿还。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张的一方,则需由双方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仍须共担。一方未还,债权方可向双方追索。离婚债务分摊协议仅约束双方,不抗债权人。如一方独担债务,债权仍可索偿另一方。据《民法典》,共债须共还,不足则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内容
在已婚夫妇任一方仍在居住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应被视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以下分别列举:
(第一项)包括他们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项)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的收益;
(第三项)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项)则涵盖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项)是指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项)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项)则是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判
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种收入;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将会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其份额可能会被相应地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仍须共担。一方未还,债权方可向双方追索。离婚债务分摊协议仅约束双方,不抗债权人。如一方独担债务,债权仍可索偿另一方。据《民法典》,共债须共还,不足则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