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能办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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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涉案人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下能否假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涉案人员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之心,再犯风险低,且服刑期已经过半,那么他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如果涉案人员涉及严重罪行,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他无法申请假释。
非法持有毒品罪能办假释吗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能办假释

关于涉案人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下能否申请办理假释,答案取决于诸多综合性因素。大体而言,若涉案人员能够真诚地遵守监狱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化改造,展现出诚挚的悔悟之心,并且在回归社会后,有着极低的再犯风险,同时其所应服刑之期已经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涉案人员因为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那么他们将无法申请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关于涉案人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下能否假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若涉案人员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悟之心、再犯风险低且服刑期过半,可申请假释。但涉及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无法申请假释。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如何构成的?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在法律层面上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所侵犯的对象即为国家对待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理制度;

其次,犯罪行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为主观意识健全的一般人员;

再次,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看,该种罪行必须体现出故意的认知状态,而过失的行为则无法构成本罪名;

最后,在客观方面,它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须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这种行为需要以非法的手段持有了规模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方能称得上是构成了本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怎么判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即使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亦构成刑事违法行为。实际裁判结果将取决于多个复杂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涉案毒品的种类及特性;2.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审查;3.罪犯自身的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等等。通常而言,入罪者有可能面临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等严厉刑罚,以及相应罚金的处罚。然而,若情节较轻且显著者,执法机构有时或许只会给予诸如行政罚款等相对缓和的行政处分。在此提醒您,以上所有回答仅为参考信息,最终裁决权仍归属于各司法机关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而定夺。

关于涉案人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下能否假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若涉案人员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悟之心、再犯风险低且服刑期过半,可申请假释。但涉及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无法申请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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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吸毒史,释放后,使用身份证时是否会被公安机关动态监控?
[律师回复]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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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多少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大家都知道毒品犯罪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有些的毒品犯罪是有规定一定的毒品数量的,不同数量的毒品构成的情节的严重程度是为不一样的,所以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只有达到一定的毒品数量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让小编来告诉大家非法持有毒品多少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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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1、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3、主观方面,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3、客观方面,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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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持有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和《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该怎么样申请保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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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指的是明知产品是属于管控类的却仍然要非法拥有的行为。通过不是法律规定的正规途径持有毒品都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里面的内容。毒品犯罪中对明知的依据是:不能光听从被告的供词,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一系列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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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该怎么样申请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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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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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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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常见罪名,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二、因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有的基本就不用了。实践中,有的认为没有“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就采取不认定的方式来规避争议,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现空白、断档,更使法条规定形如虚设,造成普遍量刑畸轻。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 三、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1、北京市《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L因或者冰D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 2、上海市,沪高法[2005]83号《上海量刑指南(试行)》“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又分二种情形: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2)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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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算毒品犯罪吗
非法持有毒品算毒品犯罪吗?持有毒品属于毒品犯罪毒品在静止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很显然要看你携带毒品的目的,如果你是自己吸食就为非法持有,如果你被证明是用于别的用途,那就是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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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冰毒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回复]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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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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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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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和《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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