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财产传承事项之时,确立公平甚或合理的分配方式,必定需要全面地衡量各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首要步骤,必然是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遵循既定的法定继承次序。具体而言,在遵循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框架内:遗产在继承时应遵循如下的先后顺序:
首先是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才是第二顺位,涵盖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继承;若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并无任何一人存在,那么便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倘若被继承人已经作出合法且有效的遗嘱,那么便应依照遗嘱中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分配。反之,若未留下遗嘱,则原则上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理应保持平等,然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地多分得一些。
最后,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总的来说,财产继承权的合理分配,必须综合考虑到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继承人的实际状况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处理财产传承需公平合理分配,首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次序。遗产继承时,先依据遗嘱或遗赠协议,若无则按法定顺序均等分配,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并考虑继承人的贡献与义务。
二、财产继承权的法定顺序是怎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一个人逝去之后所留下的遗产将按以下次序进行分配和继承:
首先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血亲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父母;
其次才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群体,具体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辈亲属以及外家亲属。
在继承发生时,首位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获得分配权,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其中;
若对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已全部离世或放弃继承权,那么接下来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依次获取剩余部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财产继承权新民法规定有哪些
在现行新的民法典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益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关键性的法规:首先,在法定继承这一方面,众所周知,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则不得不屈居第二顺位。
当法律所赋予的继承权利产生之后,倘若首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旧健在且具备继承的自身意愿,那么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就无权行使继承权;换言之,如果首个顺位内的法定继承人无人执行使命的话,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其履行这份职责。
其次,从遗产继承的规范来看,个人自愿签署的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最后,如果继承人存在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失去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主要抚养角色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处理财产传承需公平合理分配,首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次序。遗产继承时,先依据遗嘱或遗赠协议,若无则按法定顺序均等分配,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并考虑继承人的贡献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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