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什么法律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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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借贷中,贷款方和借款方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贷款方出借货币,借款方按约还款付息。借贷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规范和保护。
民间借贷是什么法律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类法律行为中,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确立起了明确而稳定的债权债务联系。贷款方将货币资金以特定形式出借予借款方,借款方则必须依约准时、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受到了民事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类法律行为中,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确立起了明确而稳定的债权债务联系。贷款方将货币资金以特定形式出借予借款方,借款方则必须依约准时、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受到了民事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充分保护。

二、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在正常状态下,公民自行设立的贷款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便被视为合法行为且不会涉及到任何非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此类借贷活动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效制约与保护。

依据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个人之间达成的贷款合同若有约定要进行利息给付的话,那么所设定的利率便不能违反国家为控制信贷利率范围所设定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照银行上方的规定来说是允许有所提高的,但最高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其本金将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如果贷款利率没有超过与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其利息亦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率超过了这个界限,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民间借贷是因侵权责任引起怎么判

民间借贷事例往往是由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建立所引发的,然而,倘若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则需要对侵权行为与借贷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相关证据加以仔细地研究和分析。大体上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某项侵权行为正是直接导致借贷关系形成的原因,例如,某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到了经济损失,为了填补这一损失,受害者不得不向加害者提出借贷请求,那么在审理这类事例时,法官将会全面权衡侵权行为的过失程度、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借贷金额、利息约定等多方面的因素,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借贷协议中包含利息条款时,法院将严格审查该利息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此外,在确认借贷事实的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等。总的来说,对于这类事例的审判结果,将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定。

民间借贷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类法律行为中,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确立起了明确而稳定的债权债务联系。贷款方将货币资金以特定形式出借予借款方,借款方则必须依约准时、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受到了民事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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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爱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2)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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