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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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不过也有特殊规定。这个时间的起点,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义务人知道该还钱的时候。要是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会支持了,除非有特殊情况,经过权利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以及义务人知晓自己负有的偿还责任之日开始起算。但若权利受侵害时间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除非有特定情形,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特别规定除外。起算点为权利人知悉权益受损或义务人知悉偿还责任之日。但若权利受侵害时间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除非有特定情形,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已过官司还能打

关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个年度。

此种时效性期自权利持有者意识到或本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以及义务承担方之行为的当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由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对此作出延期决定。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原则上仍会予以受理审理,但以下几类案件则不受诉讼实效之限制:

1、对于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阻碍行动、清除潜在风险等方面;

2、针对不动产业权所有人和经登记的动产产权持有者所提出的返还财产要求;

3、希望得到抚养费用、赡养费用或是抚育费用支付的请求权;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诉讼时效效力的其他各类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最新规定是多少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普遍设定为三年的期限。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各类民事纠纷案情繁多,导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及相应的特殊规定也存在差异。譬如,针对因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产生的争议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时,其诉讼时效期间则被设定为四年。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特殊的时效规定。例如,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等事项,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特别规定除外。起算点为权利人知悉权益受损或义务人知悉偿还责任之日。但若权利受侵害时间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除非有特定情形,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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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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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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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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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有多长?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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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过了判决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过了判决书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1)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2)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期限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但是,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审理期限过后才做出生效判决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逾期做出生效判决的,并不影响判决本身的效力。
律师你好我想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有时效诉讼期是怎样的。我们公司因为被怀疑涉及洗钱所以被起诉了现在我们找清楚是合作公司陷害我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谢谢
[律师回复] 2006年8月,唐某家遭入室盗窃,在追盗过程中,被盗贼刺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一万多元。但盗窃犯一直潜逃在外,直到今年7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是邻街青年何某所为,因何某一直逃跑在外,下落不明,唐某就未能要求何某给予民事赔偿,听说法律规定,在行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不知是否超过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时效,于是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是刑事民事合并之诉,因此,必须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即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因何某犯罪后逃跑,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导致唐某不能随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当何某被抓捕归案后,一审判决尚未宣告前,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有限制吗?我们公司之前起诉合作公司欠钱不还诈骗行为现在判决了我们不服还想起诉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重要案件事实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这一规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呢?
  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将其邻居周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当月,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经审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02年12月,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03年4月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被害人周某受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也中止,在案件提起公诉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执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又要看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要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仍要遵循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应确立以下事实和基本认识:
1、被害人是遭到其邻居所伤,其当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知道明确的侵害人;
2、该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3、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告逃跑在外为理由而怠于行使权利,这一情况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否则同样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权利受到侵害时即2000年3月起算,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除非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且诉讼时效也中止的诉讼理由。对此,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它是法院为了保证不同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出现冲突和重复,而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上的设定。“先刑后民”原则本身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且,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两个诉讼存在的前提下,根本就谈不上“先刑后民”。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裁定中止,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也要看到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判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告诉对象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它本身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必然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损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开始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始重新计算时效,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侦查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认为被害人对权利的主张也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起诉,诉讼时效才能重新计算。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一致的。可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看,本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其间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中断状态。只有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开始一年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才能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认为,如果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不是重伤,而是轻伤,依法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假如被害人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在一年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报案,则即使刑事部分没有过追诉期限,民事赔偿部分依法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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