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免责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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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贷款方改变了贷款用途,担保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方改变用途时担保者可以免责,那么担保者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免除责任。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那么就需要看贷款方的改变是否会大幅增加担保者的风险,而且担保者是否知道这个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了主债权条款,那么如果是减轻债务负担,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增加债务负担,那么增加的部分保证人可以免责。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免责利息

一、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免责利息

通常状况下,如若贷款方肆意改变借贷使用途径,担保者能否因此获释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确保之合同中明确标注贷款方更改借贷用途时,担保者可凭此约定获释责任,则该担保者便可依约免除自身责任。反之,假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形,担保者是否得以摆脱责任将全看更改借款使用途径是否大幅度提高了担保者所面临的风险。若此种改变确实造成担保者所承受的风险大增,并且担保者在此之前并不知晓亦无须知晓此事,那担保者在这一问题上方可获得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若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私自磋商修改了主债债权的契约条款,由此降低了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依然需为日后调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若是增加债务负担的,那么增加的那部分贷款人则无需承担更多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若贷款方改变用途,担保者是否免责视情况而定。若合同明确标注改变用途可免责,担保者可依约免除。若合同未规定,则需看是否大幅增加担保者风险且其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修改主债权条款,减轻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增加负担的,增加部分保证人免责。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若贷款方改变用途,担保者是否免责视情况而定。若合同明确标注改变用途可免责,担保者可依约免除。若合同未规定,则需看是否大幅增加担保者风险且其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修改主债权条款,减轻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增加负担的,增加部分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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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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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每__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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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第五条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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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乡规划法》第3
7、3
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均要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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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流程怎么进行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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