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如若贷款方肆意改变借贷使用途径,担保者能否因此获释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确保之合同中明确标注贷款方更改借贷用途时,担保者可凭此约定获释责任,则该担保者便可依约免除自身责任。反之,假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形,担保者是否得以摆脱责任将全看更改借款使用途径是否大幅度提高了担保者所面临的风险。若此种改变确实造成担保者所承受的风险大增,并且担保者在此之前并不知晓亦无须知晓此事,那担保者在这一问题上方可获得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私自磋商修改了主债债权的契约条款,由此降低了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依然需为日后调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若是增加债务负担的,那么增加的那部分贷款人则无需承担更多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若贷款方改变用途,担保者是否免责视情况而定。若合同明确标注改变用途可免责,担保者可依约免除。若合同未规定,则需看是否大幅增加担保者风险且其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修改主债权条款,减轻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增加负担的,增加部分保证人免责。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在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若贷款方改变用途,担保者是否免责视情况而定。若合同明确标注改变用途可免责,担保者可依约免除。若合同未规定,则需看是否大幅增加担保者风险且其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修改主债权条款,减轻债务负担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增加负担的,增加部分保证人免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