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会用房子来抵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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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判断夫妻一方债务是否能用共有房产抵押,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债务是婚姻共债,那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被用来抵押还债。要是债务是个人的,房产也是夫妻共有的,那就得先在夫妻财产里分清楚份额,然后债务方那部分份额,可能会被拿去还债。
夫妻一方欠债会用房子来抵债吗

一、夫妻一方欠债会用房子来抵债吗

关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是否有可能使用其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来偿还,这必须要依据相关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入微地分析与判断。假如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个家庭所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将被设为共同财产,其中自然也包括这个房屋,此时,这个房屋很有可能会被用来作为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仅仅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并且这个房屋又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之后,那个被判定承担债务的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或许就会被拿来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债务是否可用共有房产抵押,需依法律及事实细判。若债务为婚姻共债,房产作为共财或成抵押物。若为个人债务且房产为共有,则在财产分配后,债务方份额或用于抵押偿债。

二、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是否有责任

夫妻中某一方的拖欠款项,另一方是否需共同承担责任需依据有关情节加以判断:首先,若这笔债务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位伴侣在事后给予书面确认及认可等,共同表达了类似的经济负担意愿;

也或是两人在婚姻维持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进行借款活动,那么此类债务便被视为夫妻的共同义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如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利用其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跨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畴,那么这并非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实际的还款责任则应当由那位借债人独自来承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夫妻一方债务是否可用共有房产抵押,需依法律及事实细判。若债务为婚姻共债,房产作为共财或成抵押物。若为个人债务且房产为共有,则在财产分配后,债务方份额或用于抵押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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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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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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