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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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婚后,要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规定确保了债务责任的清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
民法典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一、民法典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在婚后的持续过程中,若由夫妻二人同时签署或在其中一方嗣后明确表示承认并同意的债务,又或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计支出之外的债务,则并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做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产运营,甚至是夫妻间的共同意志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婚后,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嗣后认可,或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规定确保了债务责任的明确,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

二、民法典夫妻关系下可否做财产公证

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确实可对婚姻财产进行公证处理。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由夫妇二人齐心协力共同办理财产公证事宜,也就是说有必要由夫妻二人联合提交公证申请,若公正机构依规进行审理并审核无误,那么从它们开始接受公证申请的那刻算起,直至向当事人发放公证书为止,应在十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民法典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其具体处理结果必须根据详细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应当依据平等原则予以分割。没有特别协议指定的话,婚后购买房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需要按照相等的百分数进行分配。假如房产为某一方在婚前所有,然而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那么这部分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就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此类事例时,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房产的原始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对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的保护等等,从而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房产分割。当然,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婚后,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嗣后认可,或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规定确保了债务责任的明确,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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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债共签债务如何确定?
夫妻共债共签债务应当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偿还。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062条当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一些债务肯定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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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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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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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方面?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方面有在婚姻续存期间所欠下的债务;或者是婚前一方购的房产而转为共同财产所欠下的债务;再者就是因子女的抚养所欠下的债务等;这些情形都是可以按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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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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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总则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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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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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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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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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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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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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发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笔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应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2、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需的借款。
3、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习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益情况而定。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收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对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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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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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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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四)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六)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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