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借方违背借款规范改变贷款途径的事项,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将受到其与贷款方签订如下方面的协议约束。通常而言,当担保人在制定担保协议时,已经对借款用途做出了详尽规定,若此时借款人未得到其同意就私自篡改了贷款途径,那么担保人为防范风险将有可能减低甚至完全免去其须承担的担保责任。这是由于这类变更可能导致担保风险加重,使得担保人原先预计的担保责任无法承受。
然而,若是在签署的担保协议中并未详细列出借款途径或是即便借款人擅自改变了用途,而担保人依然坚持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话,担保人可能仍旧需要依照事先达成的共识,认真履行自身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对于出借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其义务受担保协议约束。在协议中,担保人对借款用途有明确规定,若借款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担保人可能降低或免除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变更可能增加担保风险,超出担保人原有预期和责任范围。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在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担保人对于出借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其义务受担保协议约束。在协议中,担保人对借款用途有明确规定,若借款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担保人可能降低或免除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变更可能增加担保风险,超出担保人原有预期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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