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惩罚性质并不等同于终身监禁。无期徒刑乃是介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在通常情况下,被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如在服刑期间能够真心悔过或展现出良好的改造表现,便具备了减刑的资格。
然而,在某些较为特殊且严重的犯罪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不允许获得减刑以及假释的权益,这一现像与终身监禁颇为相似。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触犯第一款罪行并且符合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法院有权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后可同时决定对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附加终身监禁,且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此处所提及的“第三项规定情形”主要涵盖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并非终身监禁,它处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为极端严厉的刑罚。罪犯被判无期徒刑后,若能在服刑期间展现真心悔过或良好改造,即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因此,无期徒刑的惩罚性质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而有所调整。
二、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要坐几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所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得于下次减刑之后实事实上效行之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整。
然而对那些在缓期执行期内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罪犯而言,其在缓期执行期结束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们,实际执行年限亦不得短于二十五年;
而若是在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后的缓期执行期结束时,实际执行年限仍不得低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是什么意思
“无期徒刑不可减刑”的含义在于,那些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囚犯们,在服刑过程中,将无法借助减刑途径以缩短其剩余刑期。根据中国的现行刑法制度,无期徒刑被视作一项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受害人在遭受这一惩处之后,需在监狱内度过相当漫长的时日。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判机关甚至可能裁定对罪犯采取“无期徒刑禁止减刑”的策略,这也表示他们将彻底失去通过良好表现以及立功等途径争取到减刑待遇的可能性,并将终生在狱中度过余生。此种刑罚形式,通常针对的是那些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极端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等等。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长期的监禁,对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发挥出强大的震慑力,以此来预防其他潜在的犯罪者。
无期徒刑并非终身监禁,它处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为极端严厉的刑罚。罪犯被判无期徒刑后,若能在服刑期间展现真心悔过或良好改造,即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因此,无期徒刑的惩罚性质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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