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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数份遗嘱以哪个为准
已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立数份遗嘱以什么为准
若遗嘱总数超过一份,且各份遗嘱内容存在抵触,则将以最终订立的那一份遗嘱为准。
同时,遗嘱人都有权撤销或更改其生前所立下的任何遗嘱。
在正式立下遗嘱之后,如遗嘱人又行做出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之为对原有遗嘱相关条款的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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