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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弃继承时间规定
放弃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赠,那么受遗赠人应该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自己接受还是拒绝接受遗产,不然就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两种放弃继承的规定恰好是相反的,前者没有表示放弃即为接受的意思,后者没有表示接受即为决绝接受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时间规定是什么
在继承行为展开之后,倘若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权益,他/她需要在遗产处置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人员展示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愿;
假如未曾表达过类似观点,则视为其已默许并接受相应的继承安排。
当然,继承人欲选择放弃继承,其书面声明应送达至遗产管理者或其他有权继承的继承人手中。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若有继承人选择通过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达其放弃继承的意愿,那么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并要求放弃继承的当事人亲笔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意愿,应该在继承行为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做出。
一旦遗产被分割完毕,再表示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仅仅是对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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