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是不一样的,有区别。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什么
无效婚姻乃是由于其所不具备婚姻之必要要件而导致司法上的否定性评价的婚姻形式。
特此指出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婚姻双方中存在着双重婚姻现象;
其次,存在被当地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近亲结婚的疑似血缘关系;
最后,婚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位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最低婚龄要求。
而所谓的可撤销婚姻,则主要是指那些被强迫或不自愿地缔结而成的婚姻关系。
受害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对于另一种情形下的可撤销婚姻,即是指普遍存在于夫妻间的重大疾病问题。
当其中一方在婚前未尽到全面披露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两种情况截然不同且有所差异。无效婚姻,亦称为婚姻无效应力,字面意义即为“因无法满足法定婚嫁实质和形式要求的男女关系所导致的,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这种婚姻由于缺乏婚姻成立所需的法定要件,因此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在受到威胁或者受到非法不公正待遇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在此种情况下,被迫结婚的一方,或者是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以请求撤销此桩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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