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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儿赡养父母什么时候开始
我国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
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有什么
守护家庭责任与道义上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必要的孝敬包括:
1、子女需要对患病的老年父母进行及时的诊断及照料;
2、子女有义务承担起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援,生活照顾以及情感慰藉的重任,细致地关注并满足老年人特殊的需求;
3、在老年人身患残疾或失去自理能力时,作为子女有必要承担起全面的照顾责任;
4、家庭中的每位成员都应该给予老年人精神层面的关爱,决不可以冷漠或者忽视的态度来对待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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