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债务各自承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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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民法典》,婚后夫妻可协商各自承担债务,这在夫妻内部有效。然而,对于外部债权人,若债务被视为共有,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偿还。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
婚姻期间债务各自承担怎么办

一、婚姻期间债务各自承担怎么办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若夫妻二人协商约定各自承受债务的责任,则此种约定在其婚后生活的小范围内是合法并且生效的。

然而,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倘若这类债务被划归为夫妻共有,那么债权人便有权依法向夫妻二人请求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便是夫妻二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确认这笔债务;

其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夫妻可协商各自承担债务,内部有效。但对外部债权人,若债务被视作共有,夫妻双方须共同偿还。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

二、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如何界定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若在离婚后成为个人财产负担的话,那么应该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承担;

而若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债务,则采取的是双方分别拥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来进行担负。

比如说,若是此种债务是为了维持整个夫妻生活、为共同生产经营付出,或者是依据了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心意决定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承当的责任,因此在面临离婚时,必须要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慨然承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后怎么承担赔偿金

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离婚之后如何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若该债务系为了满足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需求、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则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之时,双方理当共同承受这笔债务之责。

即使选择离婚,债权人均有权向两人同时主张债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比例。

然而,倘若某一债务系由单方面以自身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表明该项债务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向共同意志的表达,很可能会被定性为个人债务,遂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此责任。

在此我们建议您,妥善保存并收集与借款相关的各种凭证,例如借款合同、资金用途证明等,以便更好地明确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谁来承担这笔债务。

婚后夫妻可协商各自承担债务,内部有效。但对外部债权人,若债务被视作共有,夫妻双方须共同偿还。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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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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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简言之婚前债务若不与自己有直接关系,那么婚姻无效时的债务也与自己无关。若是双方一起欠下的债务,那么自己自然是要继续承担此债务,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具体如下所述:
无效婚姻的债务如何处置?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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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
二、双方承担还是一方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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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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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债务人承担有效吗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9、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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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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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是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在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要是不足的话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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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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