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哪方
在进行离婚处理之时,我们通常会优先考虑让尚处于哺乳期间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孩子也依然可以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第一种是母亲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利于与孩子共处;
其次,如果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但却不尽法定义务,且父亲坚持希望孩子能跟随自己生活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可跟从父亲生活;
此外还有第三种情况,即孩子因为种种缘由的确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比如母亲的生活环境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明显的不良影响;
再者就是母亲的工作性质非常独特,以至于不适合亲自照顾孩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母亲涉及严重的刑事案件,这对于孩子而言也是极其不利的。
经过父母双方的友好协商,他们可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同时必须确保这样的决定不会对孩子未来的身心发展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哺乳期离婚怎么判孩子
解决哺乳期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其关键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其直接监护人为父或是母,皆为双方之合法子女。父母双方均需承担对子女的赡养、教育以及保护之责任与义务,不可推卸。
其次,针对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负责抚养。这就意味着,在哺乳期内,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会偏向于将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然而,在实际情形中,决定是否将子女判给母亲抚养,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母亲的抚养能力、父亲的抚养条件、子女的个人意愿(尽管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等。法院将会全面衡量上述因素,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则法院在做出裁决时还须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哺乳中的婴儿大部分情况都会跟随其母亲共同生活,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之下,他们也可以选择跟着父亲生活。例如,如果母亲身患重病或是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如果母亲的日常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存在潜在威胁;或者是由于母亲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导致她无法全身心地照顾孩子;再或者是因为母亲牵涉到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以上这些情况下,经由双亲之间的协商达成共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有可能会跟随父亲生活,但必须确保这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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