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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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民间借贷领域所涉及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通常将其归类于诈骗罪的分支之一。这类案件的立案准则,往往取决于被告是否蓄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相,从而诱导受害者产生误解进而交付财产,并且被告人本身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对于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公安机关都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个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公共或者他人私人财产损失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可被视为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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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是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听说现在有相关的部门要来公司进行审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律师回复] 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基于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
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
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
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
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以上方式由公证申请人任选其一。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公证行业在这一领域中将大有作为。
  综上,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的内容有: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注意审查担保条款,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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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审查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典》里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专门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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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1、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2、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3、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4、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5、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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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证据判断的证据审查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原告提供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但这种证明是否能够达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则是另一个问题,即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亦不鲜见。此时,人民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贷款人在诉讼后,因没有书面的证据提供,只能进行口头陈述,对此,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贷款人的陈述的,对贷款人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提供数个证据且有矛盾的情况比较多见,在审查认证时就需要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给贷款人的借据,相关鉴定结论等证据,真实性强,证明力应当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一般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有些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第77条确立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证。 (三)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应用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凡是发生之概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认定概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概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高度概然性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其适用尺度。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原则在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后,案件本身只有数个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且数个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时,此时在审查认定时要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提供的系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证言,其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此时要注意,仅是证明力低,而非没有证明力。如贷款人的朋友、亲属所作证言;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高于未出庭证人所作证人证言。从证人个体作证而言,数次证言内容保持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数次证言不一致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例如,两次开庭中一个证人所做证言存在明显的不同或矛盾,此时应注重审查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据此再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
民事再审该怎么查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再审该怎么查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查询再审情况
一般都在最高人民网站上进行查询。
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就应当依法再审。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其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 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⑥]。
(2) 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 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民事再审能怎么查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查询再审情况
一般都在最高人民网站上进行查询。
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就应当依法再审。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其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 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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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 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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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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