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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作借款合同或借据时,必须注明借款人的姓名,否则便无从确定债权人究竟为何人,因此未来倘若出现纠纷且兴讼时,当事人可能面临起诉请求被驳回的困境。
更为严重的是,若借款凭证上未留有出借人的姓名,那么当债权人无法充分举证其确实曾向债务人提供过借款时,其索回借款的权利也将变得毫无保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条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拥有拟定违约金的自主权。因此,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这类书面契约中,当事人皆可自由拟定违约金。
然而,倘若设定的违约金额度远低于实际所蒙受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相关请求,有可能会考虑适度调整违约金;反之,若违约金标准过分偏高,同样可以根据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请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下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关系这一特定领域。因此,在实际情形处理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该条款,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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