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其中第179条明文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后,倘若公安部门仍坚信不起诉的决策存在错误,亦可依循法定程序,请求对此进行复议或是向其所属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持不同立场,并对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异议,那么他们便有权借助相关的法律途径,如复议与复核,来寻求对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的复审。从实践角度来看,若公安机关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仍心存疑虑,他们则可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若经复核裁定,原不起诉决定依然得以维持,公安机关既可行使退回侦查权,或者将案卷材料径直送至人民法院,进而启动公诉程序。由此可见,即便在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后,公安机关若认为确有必要,也完全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乃至再次发起公诉程序。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一旦公安机关认定不起诉决定存在瑕疵,他们有权依法提出复议以及复核申请,甚至是二次展开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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