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该行为必须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则原则
典型的普通侵权种类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加害者可能会因为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生命权益而引发侵权行为;
其次,加害者也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等人格方面的利益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另外,由于身份权关系的敏感性,加害者有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的身份权利而产生侵权行为;
财产权无疑也是受到保护的权益之一,加害者若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恶意破坏或损害,也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侵犯知识产权也被视为典型的普通侵权情形。
在赔偿责任上,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仅当加害者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需对其行为引发的损失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加害者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或者伤害了他人,那么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没有明显的过错,仍然需要为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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