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怎么写诉状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_____;”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债权转让如何才会生效呢
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债权转让交易便被视为有效且合法:
首先,债权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同时还要保证它不能损害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必须清楚的是,确保债权的有效性和存在性,就是债权转让的必备设定条件。
至于是那些无效的债权或者已经消亡的债权进行此类转让,这在交易中的往往称为“标的无法实现”。
这样的限制性条款无疑是为了避免引起受让人、乃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失。
其次,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得对债券债务的主要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更改。
尽管现在来看,债权作为法律约束力的观念正在逐渐淡化,但是债权转让实际上仅仅是主体的一次变更,如果有任何债的主要内容变更,那么就意味着产生了全新的合同关系,这并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而且,这种主体更换不仅仅局限于种类、数量、品质的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结算手段、等等这些方面。
再次,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需要真诚地达成关于债权转让的共识。
因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处置行为,必须要达到民事行为的生效标准。
此外,转让人必须具备处置的资格,意思也就是说,他必须是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最后,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的特性。
我们知道,有些合同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的,相应的债权自然也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因个人信任关系形成的债权;
由特定的身份关系衍生而来的债权;
不可履行的债权;
以及由继承导致的遗产给付款项请求权等等。
另外,那些从权利演变出来的债权也是不能转让的,例如从原始权益中派生出的那些额外权益。
此外,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及时通知负债人,否则这样的转让对于负债人来说并没有实际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债权转让还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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