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参与赌博构成什么犯罪类型行为
网络参赌极有可能构成赌博罪行。无论从何角度看,网络赌博仅仅是赌博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实质上它依然属于违反相关法令的犯罪活动。在涉及网络赌博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存在故意以获取盈利为导向,组织、邀请或引诱众多人员参与赌博,甚至以此作为主要职业的情况,那么便会触及到赌博罪的红线。所谓“聚众赌博”,即是指组织者、召集人或者引诱者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召集、引导众多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参赌易涉赌博罪,实为违法活动新形态。故意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诱使多人网赌,或以此为业,均触碰赌博罪底线。“聚众赌博”即指组织者、召集人等通过多种手段诱导大众参赌,非法牟利之行。
二、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
若一个人在网络上参与了赌博活动,那么,只要他满足以下情况之一,便可能被判定构成赌博罪行:
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个及以上的他人进行赌博行动,并且其从抽头中赚取的利润累积达到5千元以上;
其次是赌资总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再者是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最后是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三、网络参与赌博赌资能要回吗
对于网络参与赌博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赌资是无法索回的。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对赌博持严格禁止的态度,因此参与赌博所产生的赌资并未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对赌博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时,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的赌资进行没收与收缴。即便这笔资金是由您个人投入的,由于其被用于了非法活动,所以并不具备获得合法赔偿或追回的前提条件。在此,我们必须警示大家,参与网络赌博不仅有可能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同时还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参赌易涉赌博罪,实为违法活动新形态。故意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诱使多人网赌,或以此为业,均触碰赌博罪底线。“聚众赌博”即指组织者、召集人等通过多种手段诱导大众参赌,非法牟利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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