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出来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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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不是从公安机关宣告时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宣布刑事拘留的时候开始计算的。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侦查机关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令,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在拘留后,侦查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出来

一、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出来

刑事拘留起始时间自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起算。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辖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遭遇特定法定紧急情况,应对现行违法者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酌情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场合,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书面逮捕令拘留完成之后应当立即将拘留对象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自公安机关宣告起算,是侦查中遇紧急情况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须有逮捕令,拘留后应24小时内送看守所并通知家属,除非特殊情形。

二、刑事拘留逮捕了多久才开庭

针对刑案相关拘留与逮捕令颁发后直至开庭审判所需的时间问题,总体来说,通常会持续约两个月的时间段。

然而,一旦逮捕令生效,若案件无法按期处理结束,亲被告人均应获得释出。

对于那些被告人病情需要继续查证及审理的情况,相关部门或可使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两种具体方式来替代现行羁押状态。

另外,被捕公民在失去自由并被送入监狱之后,人民检察院同样负有视必要情况对其羁押期限予以审查的责任,一旦认定其无需再承受牢狱之苦,检察院有权提出释放建议或者申请更改已执行的限制性措施。

并且,有关机关必须在收到此类请求后的最晚期限为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此事的最终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逮捕后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拘留及逮捕案情阶段之后,原则上是允许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然而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标准与条件。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辩护律师都有权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再次,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那么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刑事拘留自公安机关宣告起算,是侦查中遇紧急情况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须有逮捕令,拘留后应24小时内送看守所并通知家属,除非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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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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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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