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怎么辩护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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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多个关键因素。首先,要深入分析案情,仔细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瑕疵,寻找可能存在的冲突点。如果嫌疑人是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那么可以重点强调这些情节,以争取更有利的辩护结果。其次,需要探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同时,也应该关注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关联因素,以便为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绑架罪怎么辩护的法律规定

一、绑架罪怎么辩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绑架罪的辩护策略,必须综合考虑多个层面的关键因素。首要步骤便是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其证据是否充足,抑或是存有证据瑕疵或冲突之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倘若他们本是受到欺诈、威胁而被迫涉足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扮演着较次要角色,所造成的影响较为轻微,这些情况均可作为辩护时的重点论据。

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亦是辩护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同时,还需关注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等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辩护策略需全面考量关键因素。首先,深入分析案情,评估证据充分性与瑕疵,寻找冲突点。若嫌疑人受欺诈、威胁或作用较小,可重点突出这些情节。其次,探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刑罚情节。同时,关注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关联因素,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二、绑架罪怎么样才能脱罪,怎么规定

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是指犯罪人以勒索巨额财产为目的,强行将他人从其所在地绑走或者强迫他人在某处当作人质的恶劣犯罪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身捆绑自身一般不会被视为绑架他人的违法行为;

倘若他人合伙将个人挟持并要求索款,由于对象并未面临人身伤害或生命威胁这一必然结果,遗憾的是,法益侵害并不明显,因此无法归入所谓的「绑架他人」的范围,应视为犯罪人对自身权益的自愿牺牲,因而亦不会构成绑架罪。

当他人和犯罪者合谋实施「自绑」然后以债权人、家人等进行财产勒索时,这仅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若为追求债务,掳人以威胁,这类行为通常会依据非法拘禁罪来定款量刑,而非绑架罪,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他人」可以涵盖并非被欠债方但与欠债方存在某种利益关联的人士。

综合来看,并非所有非法拘留并勒索他人财产的行为均可定义为绑架罪,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怎么收集证据判几年

绑架罪为各类刑事犯罪中具有高度危害性的一种。为了准确地进行法律诉讼,相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通常需囊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犯罪现场的详细勘验必不可少;其次,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同样需要全面覆盖。

绑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当广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量刑范围涵盖了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包括金钱罚金或是没收罪犯个人财产的附加惩罚。此外,对于情节略微轻微者,法院则通常会判决其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惩罚。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决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实施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

如果您不幸遭遇此类事件,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警方展开深入调查。

绑架罪辩护策略需全面考量关键因素。首先,深入分析案情,评估证据充分性与瑕疵,寻找冲突点。若嫌疑人受欺诈、威胁或作用较小,可重点突出这些情节。其次,探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刑罚情节。同时,关注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关联因素,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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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如何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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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应该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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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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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绑架要债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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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绑架罪从犯怎么量刑辩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未成年绑架罪从犯怎么量刑辩护,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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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5岁绑架女人构成绑架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15岁少年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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