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过了还追究民事责任吗
追诉期限这一术语常常运用于犯罪学领域之中,指的是刑法的追诉时效限制。然而,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并没有关于追诉期的明确定义和规定。在此类法律关系中,常用的是诉讼时效制度。待诉讼时效期满之后,相关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义务未履行的抗辩理由。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点情况时,诉讼时效将被重新计算:
首先,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其次,当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最后,当出现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追诉期限在犯罪学中指刑法追诉时效,但在民商事法律中,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可提出未履行抗辩。但以下情况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表示愿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出现等效情形。
二、追诉期过了还能立案吗
1、我们要明确的是,如果一个罪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那么通常情况下就无法再向法庭提起诉讼了。
换句话说,过了追诉期就无法立案了。
2、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方面,立法精神亦是明确指示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事项,应当暂时不予审理或者立案。
然而,若在实际立案后发现确已超出追诉时效的限定,那么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案件。
在判断每个特定犯罪行为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间长短时,应该依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表现,有针对性地运用刑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或是刑事惩罚幅度,并以其应有的最高法定刑加以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
3、需要强调的是,除了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则之外,还有特定的例外情况。
此种例外情况不受到常规规定的束缚,即犯罪者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特殊状况,便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且在任何时间内刑法都应当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此类追诉时效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抑或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刻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工作的罪犯,便不再受追诉时效的期限限制;
其次,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有提出控告的意愿,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此事件进行立案而没有进行立案处理的话,同样不会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追诉期过了派出所还传唤怎么办
所谓追诉时效,乃按照现行法令之规定衡量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倘若此追诉期限已然届满,则在原则上应不再对此类罪犯展开追究。然而,派出所所实施的传唤行动往往存在多元化的可能性。首先,可能是由于执法人员对于追诉期限的解读与您个人有所出入,从而误以为该事例尚未超出法定的追诉期限。其次,也有可能是因为尚需借助您的配合,以针对其他相关事例开展深入调查或者补充必要的关联信息。在此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您应当积极地响应传唤,向负责办案的派出所详细阐述您本人所持有的关于追诉期限已经过时的观点,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如果派出所仍旧决定坚持追究已经超过追诉期限的事例,那么您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其出具正式且合法的相关依据和原因解释。如果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仍然感到不满,那么您有权利向上一级的公安机构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
追诉期限在犯罪学中指刑法追诉时效,但在民商事法律中,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可提出未履行抗辩。但以下情况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表示愿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出现等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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