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算共签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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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担保,一般不视为共同债务。只有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这笔钱超出了家庭的需要,而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算共签吗

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算共签吗

夫妻间的一方向他人借款并由另一方提供担保时,这种行为通常并不被视为双方共同签署的结果。所谓的“共签”,其通常意味着夫妻二人需就借款事宜共同签署相关协议,并要对这笔债务承担相同时期的责任。然而,若发生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的状况,那么在此情况下,作为担保人的一方承担的主要是关于确保借款归还的担保责任,而非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这笔借款债务。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夫妻之间如果存在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任一方在事发之后进行被动追认等共同表达意愿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均可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同样地,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内自己的个人名义为家庭所需的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然而,如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内以内自己的个人名义签订的债务涉及的事项已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时便不能将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样的债务仍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在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这笔借款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夫妻间一方借款、一方担保,通常不视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需求,且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不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借信用卡炒股另一方是否要还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一方因投资炒股所产生的负债究竟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配偶一方是否将其获取的炒股收益作为家庭日常开支之用。

倘若一方向他人举债以购买股票,尔后又将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注入到家庭生活中,那么在另一方因炒股亏损而无法偿清债务时,即可视为这笔负债转化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借贷资金进行炒股活动,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投资收益曾实际投入至家庭生活之中,那么这时该项债务就被视为个人债务,借款人需自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当配偶中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外借款时,是否应当对这笔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和分析。例如,假如这笔借款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那么其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常见于子女的教育经费、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购置等等方面。反之,如果这笔借款的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对此毫不知情的一方没有必要承担还偿责任。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上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或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或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做出的决定,那么即便在理论上不属于共同债务,实际操作中仍然可以要求不知情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在判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债权方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务必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夫妻间一方借款、一方担保,通常不视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需求,且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不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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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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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婚内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夫或妻一方婚内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如何处理“婚内借款”也成了不少人关注的焦点。近日,三门峡市两级审理了多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或妻一方借款,债权人拿着借条夫妻双方讨要借款的案件。  典型案例:丈夫小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该笔借款到期后未还。李某多次向小王和小张讨要欠款,因小王一直外出躲债,讨要无果,遂向要求小王和小张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王和小张共同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审理难点:该笔借款是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出具借条。发生争议后,另一方往往以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进行抗辩,那么该笔借款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单方债务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情形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裁判要点:该笔借款是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本案中也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那么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应特别注意留取借款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注明系夫妻共同债务,或在借条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应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  
三、若借款确实用于夫妻一方个人用途,借款人应当在借条上直接注明系个人债务。若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条上予以注明,避免债权人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律师回复] 案情:老王因生意周转资金紧缺,找来老吕为担保向小陆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1掸酣侧叫乇既岔习唱卢、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2、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韦宏伟
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律师回复] 案情:老王因生意周转资金紧缺,找来老吕为担保向小陆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1掸酣侧叫乇既岔习唱卢、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2、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韦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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