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执行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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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的居住地发生了变化,或者案件办理需要,经过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执行地点。但是,这个决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技术标准来进行,以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和对嫌疑人的管控。新的执行地点的司法机关也需要承担起监管的职责。
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执行地吗

一、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执行地吗

在特定的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发生了显著变化,或案件办理的具体需求等等,只要经过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核准,便有可能改变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

然而,在做这个决定时,必须遵照一定的严谨程序与技术要求,旨在保证取保候审的实效性以及对潜在罪犯的持续把控。

同时,变更执行地点后,新接手执行任务的司法机关应尽其所能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居住地变化或案件办理需求,经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批准,可变更执行地点。此决定需严格遵循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和对嫌疑人的管控。新地点的司法机关需承担监管职责。

二、取保候审能考驾驶证么

于取保候审期间,若能严格遵循如下准则,则有资格学习驾驶课程。

在被取保候审状态下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坚守下列规则:

(a)未经执法机构许可,禁止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州份;

(b)自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之日起,需于24小时内向执法机构汇报;

(c)在接到传唤之时应立即到达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公安提审流程是怎样的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阶段里,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之人进行审讯的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将提前向当事人下达通知,告知其接受提审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需要遵守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约准时抵达预定场所。在正式开展提审作业之际,办案人员会详细地向当事人展示自己的执法证件,以此证明自己的身份及执行任务的合法性。接下来,办案单位将会就与事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材料逐一展开询问和核实工作。在此环节中,当事人应该诚实、全面地回答提问。整个审讯过程都会被完整记录下来,其中包括了办案人员的提问、当事人的作答等等。当审讯程序顺利完成之后,当事人有权查阅笔录,并在确认内容无误后加以签署确认。值得一提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具备法定的各项权益,例如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等。同时,当事人亦负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义务,不应对提审过程刻意疏远或者妨碍执法。

在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居住地变化或案件办理需求,经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批准,可变更执行地点。此决定需严格遵循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和对嫌疑人的管控。新地点的司法机关需承担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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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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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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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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