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押金自己能交吗
保证金的交付主体可以为个人(亦即,取保候审的押金可由本人自行承担支付)。所谓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法律领域中的强制措施,被赋予这一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而实现对自身的取保候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自行筹集并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有必要对您提及的是,决定保证金具体金额时,应全面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程度,涉案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可由个人支付,是取保候审的一种方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自行交付保证金。但决定保证金金额需考虑多因素,包括诉讼需求、社会危险程度、案件性质、刑罚及经济状况等,以确保诉讼公正进行。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变更为刑事拘留
很抱歉,在您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保护措施之后,若法庭认为其所犯之罪行极为严重,则可能会将强制措施调整为逮捕。
法院针对有明确证据显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若仅采用取保候审难以有效防止出现以下五种社会危险性,应依法实施逮捕:
第一,嫌疑犯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第二,该人具有破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并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该人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如实作证,甚至协同其他罪犯进行串供等活动;
第四,该人具有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可能性;
第五,该人表现出试图自杀或逃离的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
授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该案在此刻终结或无需再作进一步处置。是否需要获取受害人的谅解书,关键在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评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能够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往往被视作可以为被告人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所受到的惩罚减少负重的一项积极因素。谅解书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决心和意愿,有助于降低他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即使在取保候审期间,如若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也有可能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提高争取更为有利判决的可能性。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事例都必须完全依赖于谅解书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之后,谅解书仍然可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证金可由个人支付,是取保候审的一种方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自行交付保证金。但决定保证金金额需考虑多因素,包括诉讼需求、社会危险程度、案件性质、刑罚及经济状况等,以确保诉讼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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