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多少年后不追究
根据法律规定,凡犯有非法拘禁罪,且适用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自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便可不再进行追责。而对于适用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待其服刑期满十年后方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适用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待其服刑期满十五年后才能免于追责。若该罪犯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即便其已服刑期满二十年,仍需接受刑事追责。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该罪犯进行追责,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非法拘禁罪,最高刑五年以下,五年后免追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后免;十年以上,十五年后免。无期徒刑或死刑罪犯,即使二十年服刑期满,仍需追责。除非二十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否则不再追责。
二、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犯罪
非法拘禁犯罪乃属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利之一种严重违法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实施此类犯罪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倘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了重伤后果,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间的牢狱生涯;
而对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罪犯,更要遭受至少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在山东菏泽的定罪情况如何
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严重犯罪在全国范围内的定罪标准皆应循照统一刑法规定,然而,具体的量刑则需根据对事例所有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在山东省菏泽市,这一原则同样适用。非法拘禁罪,即通过拘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定罪过程中,关键在于确认拘禁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同时还需要考虑拘禁的时间长度、实施方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果拘禁行为持续超过24小时,便可被认定为犯罪。即使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但如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或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甚至使用武器进行非法拘禁,均可能构成犯罪。在量刑环节上,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若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而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犯非法拘禁罪,最高刑五年以下,五年后免追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后免;十年以上,十五年后免。无期徒刑或死刑罪犯,即使二十年服刑期满,仍需追责。除非二十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否则不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