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杀害按一罪还是数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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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告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绑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杀人则是更为恶劣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都非常大,因此,法律上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但是,具体的定罪量刑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被害人,而不是因为绑架行为本身。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
绑架后杀害按一罪还是数罪

一、绑架后杀害按一罪还是数罪

当被告人实施了绑架并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案件发生时,应该依照绑架罪单独进行定罪量刑,并且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绑架罪中的加重情节。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刑法学中的“重罪吸收轻罪”原则。绑架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则进一步加剧了犯罪的恶劣程度。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和惩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被告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应单独以绑架罪定罪,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这符合“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因绑架本身危害性极大,杀人更增恶劣程度,法律上加重处罚有助于严惩犯罪。

二、绑架后杀害的属于什么罪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而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抑或将他人挟为人质进行要挟,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在绑架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但倘若在绑架成功后该行为人残忍地杀害了被绑架者,则其将会被认定为犯有绑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其将面临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其个人财产亦会被依法予以没收。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后杀害定什么罪

若绑架者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者,则通常会被定性为绑架罪,而且应当视为绑架罪中的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勒索财务为动机,从而策划或实施了针对他人的绑架活动,抑或是将他人作为人质来要挟,都可以被认为是触犯了绑架罪这一严重犯罪。然而,当绑架者出于不当意图,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有害生命的行为,如杀害或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乃至死亡时,便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其个人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这样的犯罪行径性质尤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杀害被绑架人"的事实,将会结合整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者的主观意图产生的时间点、所采用的杀人手法以及杀人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在被告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应单独以绑架罪定罪,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这符合“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因绑架本身危害性极大,杀人更增恶劣程度,法律上加重处罚有助于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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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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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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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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