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具体条款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贩卖毒品被视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之明文规定,对于任何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或生产制作毒品的行为,不论其涉案毒品数量为何,均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加以严厉的刑事惩处。
同时,对贩卖毒品罪犯的量刑标准将依据毒品种类、贩卖数量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的严重性加以综合评判后确定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我国法律严惩贩卖毒品,视其为严重危害社会与公共安全的罪行。刑法明确,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并遭严厉处罚。量刑依据毒品种类、数量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
二、贩卖毒品罪中以贩养吸的认定问题是什么
在针对“以贩养吸”现象进行法律探究时,我们以贩卖毒品罪作为主要依据,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是因为,首先,“以贩养吸”的涉案人员对于他们所持有的毒品,其真实意图便是用于个人吸食。
换言之,这些涉案人员因贩卖目的而持有相应毒品。
其次,非法持有毒品仅为毒品犯罪过程中发生的短暂阶段;
若因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无法给予毒品来源解释,再加上司法机关根据已知证据,仍然无法确定该人士持有大量毒品的真正目的是否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等毒品相关违法活动,方能认为此类情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者,以贩卖为主要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的具体动机直接证明了获取毒品途径的非法性,此举动同时涵盖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范围;
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贩卖毒品的范畴。
因此,综上所述,若是“以贩养吸”的涉案人员持有本应属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则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条件相吻合,从而无法定义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三、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形式,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便是对明知属于毒品的物品进行销售,这意味着个人以获得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作为驱动力,将毒品转售给其他人。其次,则是以贩卖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第三,便是在中间起到中介作用,促进毒品买卖,即明确知道其他人正在从事贩毒活动,然而还愿意为他们提供交易的机会、场地等各种形式的协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有关的行为,例如为贩毒者提供资金支持、运输工具、藏匿地点等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大小,都应该被看作是犯罪行为,因此,从法律上讲,贩卖毒品的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毒品数量等多重因素。
我国法律严惩贩卖毒品,视其为严重危害社会与公共安全的罪行。刑法明确,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并遭严厉处罚。量刑依据毒品种类、数量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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