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怎么判定贩毒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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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贩毒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有极大的危害。在判定贩毒罪时,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全面的考量要素与证据。检察机关会从多方面入手,包括确认贩卖事实、毒品种类和数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等。其中,毒品种类和数量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此外,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等也非常重要,同案犯的供词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之,判定贩毒罪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全面的考量,以确保公正和准确的判决。
检察院怎么判定贩毒罪

一、检察院怎么判定贩毒罪

针对贩毒罪的评断乃是一项严谨且繁复的法律程序。在检察机关对贩毒罪行进行裁定时,将全面考虑各类要素与证据

首先,主要审视是否存有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如买卖、运输、走私等行为。

其次,着重判断涉案毒品种类及数量,此乃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此外,还需检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即其是否确切知晓所涉及之物品为毒品。

最后,相关证据如证人陈述、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鉴定意见等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有同案犯的供词,亦可作为重要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毒罪判定是严谨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全面考量要素与证据:确认贩卖事实、毒品种类数量(定罪量刑关键)、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并重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同案犯供词亦具参考价值。

二、检察院怎么找银行流水

当检察机关有需求查阅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时,必须以县级及县级之上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甚至是国家级的国家安全部门等具备法定权力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查询公文为依据进行请求,同时需提供与存款相关的有效信息,比如存款人的真实姓名、具体储蓄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的明确日期等等。

然而,储蓄银行并无法直接提供账户的原始明细账簿,仅能提供其复印件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怎么争取缓刑

缓刑,乃是法院对于犯有罪行之人所宣告之刑罚,但在法定时间内暂时免予执行的制度。为了获得缓刑,需从多个层面全面审视案情,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个人特质等。当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者可采取以下途径以期获得缓刑:首先,诚心悔过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侦查与审判活动;其次,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力求补偿其损失,力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再次,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例如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稳定的职业生涯等等;最后,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辩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是否会提出缓刑的建议,最终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判断。

贩毒罪判定是严谨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全面考量要素与证据:确认贩卖事实、毒品种类数量(定罪量刑关键)、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并重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同案犯供词亦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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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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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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