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向谁提起申请
取保候审的请求可提交给办案的相关机构进行处理。依照实践来看,若处在调查阶段,申请应递交至公安局;若是案件已被移交至检察官处审查并提出起诉,则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而在审理阶段,则应将申请呈交给法院。相应地,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时,需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可提交给办案机构处理。在调查阶段向公安局递交,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审理阶段向法院递交。申请时需说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等。
二、取保候审向谁申请
当事人有权向相关案件的调查执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若在案情调查阶段,该申请可以递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处理。
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包括缓期执行)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附加刑的罪犯,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行动不便、无法独立生活和照顾自身需求,或是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且经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向哪个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需向负责相关事例办理的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在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三个关键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而在审判阶段,则须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申请人须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例如关联嫌疑人正处于严重疾病状态或无法独自生活,亦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的母亲,抑或是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等。此外,还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将会由负责该事例的执法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申请可提交给办案机构处理。在调查阶段向公安局递交,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审理阶段向法院递交。申请时需说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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