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最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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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伪造信用卡欺诈、使用虚假身份办卡、使用过期信用卡、盗用他人信息交易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非法目的的超额透支,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判定该罪行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和后果。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最新规定有哪些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最新规定有哪些

在明确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构成标准上,通常涵盖了如下几类情境: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抑或是借由虚假身份证明以获取信用卡的资质;在交易过程中故意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信贷活动;以及恶意拖欠信用卡债务

其中,“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定时,必须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包括伪造卡欺诈、虚假身份办卡、使用过期卡、盗用信息交易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非法目的超额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未还。判定此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及后果。

二、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何谓信用卡诈骗罪?其构成要素又是哪些呢?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从而骗取了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利用信用卡,则通常被解释为通过使用伪造的、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的方式来实施诈骗活动。

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该罪对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其次,在客观上展现出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或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担任;

最后,其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同时嫌疑人主观上务必要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该如何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该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使用制作假冒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盗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小项中的描述,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非指单纯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而是需要列入以下几种情况: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企图使用;

(2)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3)通过窃取、收购、诈骗、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络、通信设备等渠道使用此信用卡;

(4)除前面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形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金额已经达到了1万元以上。

持有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促还款后超过3个月仍旧没有归还的,应当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道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却大量透支,根本无力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导致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消失踪迹、更改联系方式,使发卡银行无法找到本人催收欠款;

(4)将存款抽出、转移,藏匿资产,逃避还款;

(5)将透支得到的资金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多少钱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当恶意透支额度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时,应被视为“数额较大”;其次,若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应被判定为“数额巨大”;最后,如果恶意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那么就应该被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范畴之内。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过了相关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支付期限以及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的违法情形。值得强调的是,实际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不同、具体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包括伪造卡欺诈、虚假身份办卡、使用过期卡、盗用信息交易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非法目的超额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未还。判定此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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