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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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申请范围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申请范围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在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别之人:

首先,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单独适用之附加刑的特定人群;

其次,若某人可能被判处罚金刑期高于有期徒刑时,如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既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亦属合理范畴;

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给自足者,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人群,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不会引起社会风险,便可纳入此项范畴之列;

最后,若某人已超出羁押期限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罚金高于有期徒刑且取保无社会风险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且取保无害者;超羁押期未结案者。

二、取保候审怎么结束,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取保候审的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已经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不负刑事责任,并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取保候审也将自动终止。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例如拒绝接受监管、擅自离开居住地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变更其强制措施。

最后,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宣读并签署相应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对于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的取保候审,相关办案机关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往特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是怎么样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一项法定强制措施,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脱或阻挠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的进行,且应随时听从传唤并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手段。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以及羁押期限已届满,而事例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罚金高于有期徒刑且取保无社会风险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且取保无害者;超羁押期未结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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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且在具体适用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新的裁判。开庭审理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和确保司法公正。
(二)迳行裁判迳行裁判也称为不开庭审理,就是不同时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关于迳行裁判,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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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迳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就是在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第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就作出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迳行裁判尽管不开庭,但除了阅卷之外,还必须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这些远远超出了书面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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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超范围经营范围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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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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