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阶段中被告人翻供的行为,这无疑是一项颇为棘手的议题。通常而言,倘若被告人在此阶段内改变其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对此需保持高度警惕并给予充分的关注。被告人的翻供举动可能会干扰到案件的调查工作以及审判流程,同时也可能会给被告人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若被告人的翻供是出于对事实真相的修正,且有充足的理由及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司法机构或许会重新审视并考虑这些新的陈述。
然而,如果被告人的翻供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蓄意破坏司法程序,缺乏合理的依据,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得到认可,甚至还可能被视为不诚实守信的表现,从而导致更为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取保候审中被告人翻供,是复杂议题。改变有罪供述需高度警惕,可能影响调查与审判,也可能对被告不利。若翻供基于事实真相且证据充足,司法或重审;反之,若为规避责任或破坏程序,将不被认可,或遭更严处罚。
二、取保候审不交保证金吗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欲申请取保候审且选择由他人提供担保,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审议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作为担保措施之一。
然而,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其一进行选择,即已提出适当数量和资格的保证人,便无需再另行提交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吗
取保候审所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必要性,因事例情境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异。通常来讲,如果涉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近亲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取保候审申请人,便有必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来证实其身份及其与被取保人员之间的紧密联系。然而在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况下,尽管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却需提供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亲属关系证明的常见形式包括户口簿、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要求会依据办案机构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取保候审中被告人翻供,是复杂议题。改变有罪供述需高度警惕,可能影响调查与审判,也可能对被告不利。若翻供基于事实真相且证据充足,司法或重审;反之,若为规避责任或破坏程序,将不被认可,或遭更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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