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初始案件中,涉及到高达两亿元的金额,无疑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根据一般的法律法规,该类犯罪行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的单处或并处罚金惩罚。
然而,实际的定罪处罚将依据多种复杂的考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及立功等有利情况,以及是否展现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财富的行为等等。在此背景下,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悔过,努力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且主动退还其非法所得,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得到从轻发落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初涉信息网络活动罪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情节严重。依法或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但定罪量刑复杂,考量认罪态度、自首立功、退赃等。真诚悔过、配合调查、主动退赃者,或获宽大处理。
仅单方面受到刑拘并不能营造出案底的痕迹。
所谓的“刑事案底”,乃是法院依据审判程序,经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和判断后,将有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迹、犯罪事实、审判过程中所经历的事项以及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建成的记录档案。
然而,在此过程中的刑事拘留并非实质性的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具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从而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所以说,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之间有明显区别,拘留仅仅是侦查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并不具备生成案底的功效。
唯有经由刑事处罚,才能形成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不知情没获利怎么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行为人确实未获取任何利益并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其刑事责任或许可以被判定为情节较轻。然而,终局性的裁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复杂的因素。
初涉信息网络活动罪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情节严重。依法或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但定罪量刑复杂,考量认罪态度、自首立功、退赃等。真诚悔过、配合调查、主动退赃者,或获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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