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着取保候审保证人角色的责任人应尽的重任主要涵盖了对被取保候审者行为的严格监管以及对于其可能出现的违规事项进行及时汇报。担保人有义务严厉制止被取保候审人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显行为,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现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居住地、工作环境及个人信息更改时应在24小时内迅速上报给相关执行机构,并在传唤时按期到达现场,同时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更不能企图销毁、伪造关键证据或试图串供。若被取保候审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担保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及时报告,那么担保人将会面临罚款的处罚,严重情况下甚至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严控被保人行为,违规即报。制止违法,如擅离居地、变更信息未报等,24小时内上报。传唤必到,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串供。失职不报,将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吗
只需满足特定条件,便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下述则为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具体标准: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正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法之情形;
其次,若其可能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导致社会安全风险扩大;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育龄女性,同样也应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以免使其面临社会危险性加剧的风险。
若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即可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限制规定有哪些要求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而常用的刑事侦查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对被采取者的人权进行了必要且适当的限制与管束。具体而言,其所规定的相应要求大致如下:在未经相关执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若遭遇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变更,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就此情况向负责监管的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者,当面临被传唤出庭的情形时,被取保候审之人需尽快地出现在法庭上;最后,严禁使用任何手段对证人进行干扰,不得有可能拒不承认或毁谤证据,亦不能做伪证,更禁止串通供词等行为。如果出现以上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犯者,计其已经缴纳过保证金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部分或全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即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与否,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者写一份承诺书,向法官悔过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逮捕等执法行为。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严控被保人行为,违规即报。制止违法,如擅离居地、变更信息未报等,24小时内上报。传唤必到,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串供。失职不报,将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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