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侵占罪”即诺斯罗普·弗莱明所称的侵占罪,其定义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取得托管权限的他人财产、被遗忘物品或被隐藏物品擅自占为已有之人,若所涉及物品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且持有人拒绝归还,则将构成犯罪。
而要构成立法上的侵占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第三,所侵占之物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最后,在权利人提出要求后,仍需坚持拒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财产侵占罪是指个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且价值达到法定标准,并在权利人要求归还时拒绝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四个要素:非法占有意图、实际占有行为、财物价值达标、以及拒不归还。
二、财产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之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扰的首要利益是个人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是客观要件,此罪在实际操作时表现为,身为代为保管之人,擅自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以及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态度坚决地拒绝归还。
再者是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主体是广泛的,只要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明确明白自己正在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侵犯占有罪,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以非法侵吞、霸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
遗忘物;
或者是埋藏物为主的犯罪,其涉案金额通常较大,但是行为人对此拒不接受,也无法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财产侵占罪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关于财产侵占罪的诉讼时效问题,其所受制约的主要因素是所可能被判处的相应刑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事例,其诉讼时效设定为五年;若事例涉及到法定最高刑至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则诉讼时效应延长至十年;而当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诉讼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事例,其诉讼时效则设定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事例进行追诉,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财产侵占罪是指个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且价值达到法定标准,并在权利人要求归还时拒绝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四个要素:非法占有意图、实际占有行为、财物价值达标、以及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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