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的情况下,相关机构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有关该决定的详细信息。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若案件由于被告人罪名不成立或证据不足等因素而被依法撤回,相关执法机构则有义务向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传达此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时,相关机构会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若案件因罪名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被撤回,执法机构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非羁押措施。
二、取保候审需符合什么条件
在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亲生子女的妇女,同样需具备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最后一条便是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其羁押期,但是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应当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
授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该案在此刻终结或无需再作进一步处置。是否需要获取受害人的谅解书,关键在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评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能够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往往被视作可以为被告人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所受到的惩罚减少负重的一项积极因素。谅解书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决心和意愿,有助于降低他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即使在取保候审期间,如若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也有可能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提高争取更为有利判决的可能性。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事例都必须完全依赖于谅解书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之后,谅解书仍然可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时,相关机构会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若案件因罪名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被撤回,执法机构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非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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